離職證明雖不如勞動合同經常被提及,但如果開具錯誤還需要賠償?你還敢這么寫離職證明嗎?
01
離職證明的作用是什么?
1、求職
現在很多用人單位都要求求職者提供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從而來求證員工的上一份工作是否真實。同時也是為了確定求職者和其上一家公司不存在勞務關系或者是勞務糾紛的證明,如果這時候員工拿不出來離職證明的話,難免會讓自己處于求職的被動一面。
2、辦理檔案轉移
離職的時候,辦理個人檔案轉移,需要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個人檔案,這時候就需要提供離職證明才能夠發調檔函。
正規的檔案管理,都必須憑借存檔單位出具的調檔函才會寄出個人檔案,如果沒有離職證明的話,辦理起來就會非常被動。

3、辦理社保關系轉移
去社保局辦理社保關系繳費主體的變更,或者是轉為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都要用到離職證明。
4、辦理失業登記
如果說屬于非本人意愿離職的,繳納失業保險一年以上的離職者,在辦理失業登記,領取失業救濟時,必須要用到離職證明。

02
不開離職證明會有哪些風險?
離職證明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一項附隨義務:不屬于合同內容,但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
對公司而言:離職證明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終結勞動關系的明確證據,是對其他用人單位和社會的公示。
對離職員工而言:離職證明是轉移社保和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證明和必要材料。若因公司未開具離職證明,造成離職員工損失的,勞動者有權要求公司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3
離職原因要不要寫?要怎么寫?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可見,法律并未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在離職證明中必須記載離職原因,此完全屬于用人單位自主決定事項,但為了避免將來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筆者仍強烈建議用人單位慎寫離職原因。
盡量不要畫蛇添足將離職原因寫得非常清楚,更不能出現添油加醋、歪曲事實的表述,這會使用人單位在將來可能出現的勞動爭議案件中,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